上诉人任家进与被上诉人刘理博及原审被告孙少杰合伙纠纷一案
本帖最后由 谁明白886 于 2017-1-5 13:50 编辑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家进。
委托代理人饶庆松,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理博。
委托代理人万仰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少杰。
上诉人任家进因与被上诉人刘理博及原审被告孙少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画布咖啡店。原告刘理博占43.04%的股份,被告任家进占33.53%的股份,被告孙少杰占23.43%的股份。2012年10月23日,原告委托朱某与二被告签订了《深圳市画布咖啡碧海城店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股份43.04%全部转让给二被告所有,股权按转让总金额为20万元,全部由被告任家进支付给原告,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在法人代表转让至任家进名下时开始支付,本协议在原告的指定账户收到全部资金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画布咖啡碧海城店的所有债务与原告无关。2012年11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画布咖啡店的经营者变更为被告任家进。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股东合作协议书》、《深圳市画布咖啡碧海城店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刘理博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任家进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任家进支付上述转让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3年7月8日为7,232.88元);三、被告孙少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暂时合计为人民币207,232.88元。
原审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深圳市画布咖啡碧海城店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当事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至被告任家进的名下,被告任家进应按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利息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三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孙少杰需承担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孙少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任家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理博股权转让款20万……(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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